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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况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0版)

作者:党政办 来源: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0/5/29 0:00:00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医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医院成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审室,负责医院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医院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由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不同专业能力人员组成。其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医院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有科室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医院年度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内部审计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医院保密制度,保守其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和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科室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及工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内部审计工作小组的成员,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全面负责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四)审定医院内部审计报告和整改报告等;

 (五)协调联系上级审计机关及中介机构,加强沟通与

协作;

(六)审议或审定医院内部审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 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医院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医院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审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五)审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审计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开展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与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对外投资、“三公”经费使用等专项审计工作;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完成医院领导及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医院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科室按时完整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医院有关预算、采购、基建等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等资料;

(六)对正在进行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审计结果问题的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医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落实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调查了解被审计科室的有关情况,编写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向被审计科室发出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被审计科室;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科室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审计人员在所负责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有关检查、取证、分析、评价, 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查核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四)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内部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小组对重要审计项目,在发出审计报告后一定时期,可以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对审计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提出后续审计报告。若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作为新的审计项目,按程序进行;

(六)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归档,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  医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提出整改事项的审计意见和建议,需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被审计科室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交书面整改意见。如有异议,被审计科室可提出书面材料,由审计小组连同该材料与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医院党委会,经党委会裁定后,被审计科室应当执行,由内部审计部门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医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制定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医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最新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